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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
(二)程序
1、立案。指我局对群众举报、信访以及我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行为。
2、调查。指案件承办人员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进行调查。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指在作出处理前我局会依法将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的权利;对拟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作出处理决定。指根据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在作出处理前我局会依法将违法的事实和处理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
5、送达处理决定。指我局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依法送给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生效。
6、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我局依据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三)办事时限
1、制止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自接到举报时起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制止,并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土地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除外)。
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1、对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或者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没收或者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破坏耕地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4、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垦复费,可以处以罚款;
5、对拒不交回已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6、不依法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
7、对不按规定对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的,责令当事人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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